来源:华博商业评论
3月1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开具的一张罚单显示,杭州银行舟山分行因对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业务管理不审慎;个贷管理不审慎;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共三项违法违规行为处以100万元的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有媒体发现,这是目前第一例银行机构因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业务管理不审慎被罚。
浙江金融监管局2024年开具的第一张罚单也是杭州银行。1月15日,杭州银行因本行贷款及贴现资金被用于购买本行结构性存款、理财资金用于偿还本行贷款共计6项违规行为被浙江金融监管局处以210万元罚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能直接办理融资租赁业务,但是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的方式介入融资租赁业务。据了解,商业银行与租赁公司之间的合作主要集中在三大类:客户与金融产品的共享通用方面的合作、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和国际业务方面的合作。
三大类中,境内人民币融资方面的合作最值得关注。这一大类合作中有三个小类最需要银行审慎处理并承担相应的信用风险。
其一为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保理服务的模式。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已完成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承租人的授信或者租赁公司提供的增信,提供应收租赁款的保理服务。
其二为租赁公司推荐客户,银行提供结构化保理服务的模式。这是在第一种模式上更进一步,租赁公司向银行推荐尚未完成资金交付的租赁项目和客户给银行,银行基于对租赁合同认可,视“未完成租金”为“已完成租金”,进行保理。
其三为联合营销,杠杆租赁的模式。融资租赁公司牵头出资拟购买租赁物价值的20%-40%,其余资金由商业银行提供,出租人需将设备的所有权、租赁合同和收取租金的权利抵押给银行。
一种推测认为,杭州银行可能是将流动贷款资金挪用于合作租赁公司的租赁物建设而被监管部门处罚。
近段时间以来,国家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也在趋严,这对银行与租赁公司的合作无疑是一种考验。2022年,前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合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肃查处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违规参与置换隐性债务、虚构租赁物、租赁物低值高买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治金融租赁公司以融物为名违规开展业务,防止租赁业务异化为“类信贷”工具。
此外,杭州银行此类被罚现象并不鲜见。2022年杭州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收到了6张罚单,罚款金额达到约1135万元。较2021年增加约640万元,增幅达129.29%。
2023年7月21日,杭州银行又因存在基金销售业务部门负责人、部分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部分基金销售合规风控人员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违反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尽管屡屡违规,杭州银行的业绩依然有所增长。杭州银行1月12日发布的2023年业绩快报显示,报告期内该行实现营业收入350.16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6.3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43.8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3.15%。
但是杭州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较低,截至2023年三季度末,杭州银行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31%,低于2023年四季度末商业银行均值10.54%。